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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论文交流(共7篇)

时间:2013-05-22 [ ] 浏览次数:

会员论文交流(7)

 

1、论弘扬法治文化与全面提升公民素质

无锡市司法局 刘亚军  柴 伟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1]也是一个国家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更是全面提升公民素质,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基础工程。

一、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现代意思上的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关键。法治的表层意思体现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其深层含义则是一种治国理念和精神文化。从原生意义上说,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2]法治的推进,离不开文化的内在驱动。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是司法的内在动力,法律实施受人们的心态、意识、观念、情感、行为趋向的影响,文化一旦形成,就根植在人们心中;文化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3]近年来,法治文化建设备受关注和重视。所谓法治文化,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法律生活持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体现。从内在结构分析,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等。[4]

(二)法治文化素质是公民素质的构成要素

公民素质是指一个国家的人民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具有的体魄、智力、思想道德总体水平,它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公民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等方面综合组成。其中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构成,是公民的内在观念和外在行为的统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升,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理念的传播。所谓观念与思想先行,即是要在内心获得公众的确信,才可能求得实践中的有效践行。[5]法治文化具有教化调控、价值引导、整合社会关系、推进法治实践的作用,它通过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种法治信息,既包括法律的精神与原则、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国家的司法制度以及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各种活动等,促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以法律理性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提升公民法治文化水平是提升公民素质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决定性因素。

(三)公民素质影响法治文化发展和繁荣

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传承者。人的素质,对文化发展的影响难以估量。现代法治是一种制度设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模式。马克思·韦伯指出,只有确立起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行制度予以认可和维系。[6]法律的强制力之所以有效,根源不在于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暴力,而在于绝大多数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信仰认同和自愿服从,否则,单纯的国家暴力只会在“法不责众”的现象面前难堪无力。[7]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并不必然会带来法治,只有将其与以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公民意识有机契合,才使具有理性主义精神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总体性进程。[8]同理,法治文化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的行为,是整个社会,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开展社会活动的过程。法治文化是否能为社会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一致,都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素质的涵养。

二、提升公民素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法治文化建设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

法治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文化的基本属性。文化的发展是一个从物质层面到制度层面到精神层面,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物质文化处于文化系统的表层,因而最活跃;制度文化处于文化系统的中层,是最权威的因素,因而最稳定;精神文化深藏于文化系统的核心,规定了文化发展的方向,因而最为保守,最难改变。[9]当前,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正处于从制度层面向精神层面发展的重要阶段。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0]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制度层面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施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和迫切。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培养全体公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将对法律的敬畏和尊崇融入到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是中国实行法治的前途所在。

(二)法治文化建设要符合公民认知的基本规律

深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认同”是指体认与模仿他人或团体之态度行为,使其成为个人人格一个部分的心理历程,也可解释为认可赞同。历史证明,文化认同往往是最有意义也最富效果的一种认同方式——假若没有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思想启蒙,没有“天赋人权”与权力制约的法治精神的鼓动和宣传,则没有公民对人权与法律的信仰与对法律制度的服从和支持。[11]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首先需要一种“自我认同”。每个人要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必须要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自觉服从和用好法律,把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的生活形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12]其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需要“法律人”的认同。“法律人”是指经过法律专业系统训练,具有娴熟法律职业技能的人,主要是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13]“法律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参与力量和推动力量之一,他们对法治文化理解和对法治实践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所以,“法律人”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示范法律行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践行法治理念的社会责任。第三,法治文化的认同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引导者,领导干部是否能够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对社会大众具有最直接和深刻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由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重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和捍卫法律的表率,为法治文化建设夯实最深层次的观念基础。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样的文化。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法治文化由于其浓重的法律色彩,往往被被赋予多种政治因素,承载多种政治功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法治文化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思想保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14]坚持党的领导,决定了新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既不是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简单继承,也不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全盘移植,而是植根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与社会主义性质紧密联系的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文化建设要有扎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本上说来,就是要解决“为了谁”的问题,不解决文化是为了人民这个基本问题,我们的文化建设就会失去深厚的源泉和动力,就会从根本上失去代表性,就会不接地气,成为空中楼阁。[15]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6]特别是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法治文化具有法律普及、评价示范、鼓励劝勉等特殊功能,在帮助群众明辨事理、定纷止争、规范行为等方面有着独特作用,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活动,明确公民权利义务,明确利益分配和利益调整的法律依据,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社会心理失衡、行为失范。

三、把握弘扬法治文化、提升公民素质的关键环节

(一)以培养法治精神为首要任务

法治精神是一种信仰和尊崇法治的理性的精神状态,它蕴含了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诸多价值要素。当前,社会环境、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既要大力普及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更要在全社会传播、倡导和培育这一时期所要求的法治思想,不拘一格的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感性共鸣、理性思考,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积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带头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牢固树立公权力的行使不得逾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观念,对约束公权力的法律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将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有机结合,依法维护权益,依法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

(二)以繁荣基层文化发展为基本路径

法治文化的生命深藏于文化软实力之中,法治文化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软实力的支持。弘扬法治文化,提升公民素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拓展法治文化阵地,整合公共设施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与城乡环境协调、与生态融合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法治文化中心、广场、公园、街区等;整合公共信息资源,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传播平台,形成“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法治文化传播态势。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坚持雅俗共赏、兼容并蓄的原则,逐步推出法治书画、诗词、摄影、剧本、动漫等法治文化作品,实现法治文化创作的系列化;支持法治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用喜闻乐见的表演形式和丰富生动的群众语言传播法治理念,实现法治文艺活动的亲民化;结合地方戏曲、惠山泥人、宜兴紫砂等民间艺术,创作出特色鲜明的法治文化产品,实现法治文化作品的品牌化。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将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乡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以及网络文化等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引领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的功能,使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思想素质同步提升。

(三)以推进法治实践为重要平台

法治实践是检验法治文化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要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环境营造、法治经济培育、法律服务优化等方面,将法治文化建设与依法执政、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关键环节有机结合。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优化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为重点,加速向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大力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组织,切实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突出抓好劳动关系、执法程序、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的依法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谐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标识,也是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从而为现代化进程注入更多法治理性。

 

 

 

 

 

 

 

2、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刍议

江南大学法学院  高 凛

 

权力,是社会制度的重要因素。权力本身的特性和运作规律使得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权力现象呈现出共同的功能、形式和发展趋势。依据西方国家的分权理论,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笔者认为,行政权力具有正负双重效应,它既能够造福于社会,也隐含着腐败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权力的本质特征与制约监督理论

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力就是对他人的支配能力。这种能力以强制力或暴力为核心和后盾,但同时还必须借助于其它资源和方式。1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正如权力是影响力的一种形式,强制力也是权力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所有的权力都具有刚才所讲的严格的强制性,如果积极的诱导同严厉的制裁结合起来促成所需要的行动,那么这种关系就是一种权力关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强制关系。”“权力和强制并不一定要求使用或以强力为威胁。但是,尽管武力并非影响力的一种有效形式,而且对于多数目的来说过于笨拙,代价过高,但它还是常常卷入权力和强制之中。暴君或许靠恐怖来进行统治,但决非只靠强力。即使一个暴君,也需要忠心和服从的卫士、狱吏和军人。暴君独自并不能直接用强力得到每一个士兵、狱吏或卫士对他的服从。”2权力的这一特征表明,任何有效的权力都有强制力的因素,缺乏有效的制约,就会出现强制力的滥用。取得权力,实际上就是要取得权力所需要的强制力或暴力。权力所具有的这种强制力量的物质基础是财富和其它资源。 

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要服从宪法和法律,是因为“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量更多地具有特殊性和带有人格化。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和非人格化的支配力量。”3权力的人格化,即权力由人来运用行使,不可避免地使权力的运用过程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以至于掌权者在权力的行使中注入个人的恣意任性,从而出现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问题。掌权者个人的道德品质和自律是防止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根本性、制度化的可靠手段。制度化的可靠手段是让非人格化的法律来约束和限制掌权者权力的行使。

制约即相互控制、相互约束、相互限制,权力制约是达到权力运行平衡状态的手段和途径。监督泛指对一切人和事的监察督促,对权力的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而对其进行监视、检查、督促、纠正、引导并使之制度化的活动。有学者认为,监督的含义比制约的含义要广泛,制约只是监督的一种,是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4也有学者认为:“制约比监督所包容的范围更宽,内涵更丰富。监督是属于制约的一种典型形式。”5有学者主张,制约和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将两者区分开来。

我们经常将对权力的监督作为权力制约的一种措施,这实质上也是一种概念不清的表现。对权力的制约与对权力的监督虽然都为法律所明文规定,但两者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如上所述,权力制约是一种双向制约,对权力的监督则是一种单向的上对下的监督关系。例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然而后者并无权监督同级人大,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制约关系;第二,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对其他权力主体的制约,制约者与被制约者之间为对等的政治关系;而权力的监督则是一种对内的监督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第三,权力制约是一种事后制约,它只能在某一权力主体非法运行国家权力时才可能产生,而对权力的监督既可以有事后监督,也可以体现为事前监督,如立法审查制度;第四,对权力的制约其后果只能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某一权力行为的无效;而权力监督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包括领导者或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在内。从这些区别看,不能将权力的制约与权力的监督混同起来。6

笔者也主张将制约与监督两个概念分开,上述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学者的一些提法依然值得商榷。首先,监督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内部监督,还包含民主监督和外部监督等。其次,只要没有隶属或依附关系,就有可能形成相互制约,而不完全是双方必须是平等或对等的政治关系。再次,权力制约不一定是事后制约,它是设计好的一种制度与格局,在非法行为发生前就存在着相互控制与约束,也就是制约。在非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发生以后,才体现出制约的结果。因而不能就此认为是事后制约。最后,“法律责任”的区分也并非制约与监督的实质区别。笔者认为,制约和监督在内涵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权力制约比权力监督更有力度,制约指的是对权力的节制、控制和约束,而监督主要是对特定主体的监视和督促。而且权力制约的主体多为公权力部门,是权力部门之间在法制轨道上由于分工和责任的不同而形成的相互约束和牵制。

二、行政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我们探讨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防止和清除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所谓腐败,是指掌权者利用自身拥有的权力,违法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腐败行为反映着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破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会受到损害。”7权力的滥用,包括出现专制和腐败的可能。英国思想家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主张分权和制约权力,为此,他们把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说成是权力的本性。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8洛克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9密尔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中谈到:“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人,一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利益就在他们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发现他们自己被别人崇拜,他们就变成他们自己的崇拜者,认为自己应当身价百倍;另一方面,他们所得到的为所欲为、不考虑后果的便利,不知不觉地削弱了那种使人期待后果,甚至是影响到他们自己的后果的习惯。这就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密尔认为,一旦手中握有不受约束的权力,“他的人性中坏的部分,不是受到他的生活状况和周围的人的限制和压制,而受到所有人的阿谀奉承,并且一切情况都对他有利。”10同时,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正是权力的强制性带来了权力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权力的恶不是来源于其阶级的属性,而是无论什么阶级、什么政党、什么人,只要是权力的拥有者,都可能发生权力的滥用。”11笔者认为,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可能因滥用权力而导致腐败,因为一旦权力在手,如果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禁不住各种诱惑,又缺乏必要的控制和监督,就必然会跌入犯罪的泥潭。因此,应该设计一种能够制约权力的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

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需要控制的权力

从世界历史的发展来看,英国从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到1688的光荣革命,形成了从“王在法下”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和文化传统,使得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宪政的国家。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宪法和法律制约并监督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就成了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政府,尤其是行政当局,被人们看成是一种不得不容忍的“恶”,总是怀有戒心地加以防范。有学者将之称为“消极的政治观”,这种政治观认为:“国家最大的任务是防恶,也惟有国家才能做出大恶。因此,要防止大恶就要对国家的权力及其运用施加的最有效的控制,宪政、民主、法治被证明是防止大恶的最佳手段。”12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13

法治,实际上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理配置,是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而权力控制中最重要的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行政法治就是指依法行政,即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行政权比其他任何权力更需要控制,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所决定。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在职责内容上主要是管理,它的执行性是发生在社会管理当中的,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具有相当大的扩张性。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膨胀为恣意妄为的权力。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就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从现代行政来看,法律坚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理由在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力范围在当代社会的日益扩张和膨胀,更需要对其加强约束和控制。

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⑴在制度上保障监督信息渠道的畅通,使得监督主体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监督信息,是对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首要条件。⑵在制度上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权力的合理配置尤其是监督制裁权的设置和分配,是权力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又一必要条件。权力的制衡是在分权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科学合理的权力分立,就没有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⑶在制度上保证党的执政权和行政机关的各项权力服从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来确定权力的运行范围和程序。

四、对当代中国行政权制约和监督的途径

在中国封建帝王统治下,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人,缺乏权力的制约机制,即使个别开明的君主强调廉政、吏治,建立各种控制宦官权力的制度,也只是暂时的。在当代中国社会实际上还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官员依旧受到封建意识的影响。在法治社会,政府的职能应该是管理和服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政府权力过大,而且政府往往在利益驱动下进行营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必须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完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设置,健全行政组织体制和程序规则,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把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扩大司法权对行政权审查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即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合法性的审查,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具体行政行为毕竟针对的是个别人,即使该行为违法,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却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具有反复适用性、层次多、范围广等特点,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和征用财产、摊派各项费用等。有的行政机关为了取得收费权、处罚权和许可权,推卸责任和义务,无视法律规定的权限,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大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权限,结果导致行政规章之间相互冲突、重复以及管理失控等。行政相对人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行政相对人虽然可以通过举报、上访等形式提出异议,但是由于这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结果是既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稳定。而运用司法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有效制约,也是对抽象行政行为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中。如法国规定,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在英国,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并有权对违法的条规宣布无效。美国也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并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使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14

在目前的权力格局中,行政权的违法和滥用是主要倾向,许多突发事件、群体上访事件等基本上都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其中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启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的权利,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以此有效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运用。因此,应该扩大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行政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

行政机关是国家生活的日常管理机关,行政权的范围涉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行政权本身又是一种以暴力为后盾的能够主动采取行动的权力。因此,对行政权的制约在权力制约中显得尤为重要。除了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外,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是从行政程序上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制衡,防止某一部门权力过分膨胀,杜绝形成权力专横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⑴通过立法,合理划分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⑵在行政程序上确定有关管理事项涉及不同行政部门时的协调处理步骤和时限。因此,建立和完善体现权力制约的行政工作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权力制约的重要环节。缺乏这种工作程序的行政机关,相关行政决定权就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就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种腐败现象。而在这种工作程序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以权谋私的机会就会相应减少,腐败的成本也会更高。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削减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与过滥,不仅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也增加了监督工作的难度,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因此,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从根本上和源头上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和机会。同时,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进行。凡是法律法规明令取消的应全部予以取消;凡一个事项多次、多项审批的,应进行调整、整合,变多项、多次审批为一项、一次审批;凡法律法规允许实施主体既可以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应该下放到市、县有关部门实施。

行政许可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核心体现。可以说,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效能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既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也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具体包括:一是规范行政许可时限,解决效率低下、超时限许可的问题;二是规范行政许可范围,解决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三是规范审批事项的设定条件,解决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抬高审批门槛的问题;四是规范行政审批相关制度,主要是一次性告知制度、AB岗工作制度、公示制度等等,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服务不规范、质量不高的问题;五是规范收费依据和标准,解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总之,通过科学、细致的方法,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定期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也能够促进行政权力正确和规范的行使.

 

【参考文献】

1][4][14]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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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M].三环出版社,1990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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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祥太.权力制衡与我国权力监督制度的建设[EB OL].中国人大网.转引自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12]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

13](美)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M].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责任编辑:高 静)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news.sina.com.cn/c/2011-10-26/001923361344.shtml,(访问日期:201261)。

[2] 刘作翔:《实现法治:我们的理想和追求》,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5期。

[3] 汪俊英:《法治发展的文化环境》,载《法制日报》2007428,第1版。

[4] 缪蒂生:《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5] 宋春香:《论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生成中的文化困境及其突围路径》,http://www.doc88.com/p-773376246713.html,(访问日期:201261)。

[6] [] 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86页。

[7] 刘雪松:《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8]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和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6页。

[9] 庞朴:《良莠集——中国文化与哲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10] 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1319,第1版。

[11] 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2] 龚廷泰:《法治文化建设与区域法治》,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13] 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18/c_111105580.htm,(访问日期,201261)。

[15] 陈晋:《中国共产党是怎样领导文化建设的》,载《文献与研究》第8(总第373)

[16] 缪蒂生:《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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