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24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2012-0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联络员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立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会员联络员。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第六条 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四章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第五章 会员联络员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法学会应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 责编:无锡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