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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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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
时间:2013-12-24 17:04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中国历史上最鼎盛的朝代,不是奠定了汉文化之基且产生了“文景之治”的汉代,不是贡献了四大发明之半、且在文化上几达巅峰的宋代,不是南征西扩,把版图划到了欧洲的元代,也不是GDP达到世界一半以上、产生了丰衣足食的康乾盛世的清代,而是以产生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即为世界贡献了中华法系而以制度影响世界的唐代。唐律以其制度完备、礼法一体、繁简得体、刑罚适中而成为中国古代所有法典的范本。如果说奴隶制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是罗马法,资本主义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是拿破仑法典,那么,整个封建制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就是中国的唐律。它成为其后东亚儒家文化圈所有国家立法共同的楷模。日本大宝律令中甚至有许多条文直接抄自于唐律。唐律已被视为中华法系的瑰宝,也成为历史上中国成为世界强国大国的象征。
 
 古代法治文化的要素
  我们虽然无法给法治文化下一个人人都能接受的定义,但从由唐律及中华法系所产生的法治文化上去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法治文化是由四部分构成的。
  其一是处于其精神层面的部分,这可以称之为法治的观念、思想、理论、价值及精神等。如反映在唐律中的“德主刑辅”、“礼法一体”、“官民两分”、“刑民一体”等,这些都是指导法制得以确立并最终实施的精神力量。
  其二是处于其核心层面的部分,即由唐律确立的一项项制度。如五刑、十恶、八议、职制、财产、斗诉等制度。正是这些制度确立了皇权至上的封建基本制度,维护了君臣民的和谐关系,形成了国泰民安、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
  其三是人的行事方式和故事,即是根据法律而塑造出来的与法律的观念和法律的制度相一致的行为方式。《旧唐书》所载“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甚至死刑犯被放回家甘愿在一年后自动返回牢狱自取其死。这些描述和故事都是法治文化的实践部分。当人们以遵守法律为共同的并且是稳定的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文化就由文本变为生活了,就成为有意义的活的文化了。所有的法治故事,都是法治文化中关于行事方式部分的载体。
  其四,从唐代的法治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法治文化也需要物质承载,如监狱、法庭、笞杖等行刑工具和刑场等。这个部分是法治文化在实现时的保障。
 
 制度文化具有统摄性
  在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为方式、物质承载这四个要素中,哪个是最根本的?我认为制度是核心,制度是根本。建设法治文化,要抓住建设制度文化这个关键。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养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制度又同时可以找到合适的物质承载形式。制度文化对其他文化要素具有统摄性。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我们也要抓住制度文化这个根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固然必要,它是文化中的先导部分,但如果不是把观念提升与精神弘扬融入制度建设之中,就有可能以叶为干。而如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程中把重点放在物质文化上,把盖公检法的大楼或是法治广场等作为重点,那就会本末倒置,最终可能是大楼越盖越高,而司法公信力越来越低。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通过信法、守法、用法、护法而形成全民族的共同生活方式。当把法治作为全社会的共同生活方式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就是建成之时,法治中国就是事成功就之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即制度的现代化与实现制度能力——执法与司法能力的现代化。(本文为作者在第八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发言观点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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