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5-2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05-1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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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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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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