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飚在“民间借贷与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4-11-18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在“民间借贷与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2014年11月1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由市法学会、市中院联合主办,滨湖法院协办的“民间借贷与法治保障”研讨会在此顺利召开。首先,我谨代表市中院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向参加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些固有弊端逐渐显露,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与雄厚民间资本缺乏出路的矛盾不断显现,中小微企业融资愈发艰难,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民间借贷这一传统的融资方式获得了迅猛发展。从无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并呈现出三多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涉诉标的金额大。2012年,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7113件,标的额55.54亿元,2013年收案数为9523件,标的额井喷至176.37亿元,今年1-10月份收案数量仍然居高不下,达8308件,涉案标的额为68.97亿元。二是借款主体多元,融资方式复杂化。民间借贷主体由以往单纯的农户、居民的借贷逐步拓展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部分中小企业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企业内部职工等,“隐形银行”、“影子银行”也相继出现。民间借贷案件具有从民事纠纷向商事纠纷转化和增多的趋势,应付款保函、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方式层出不穷。三是非法融资现象多,刑事案件增多。由于许多合会组织、职业放贷人大量吸收民间资金,并形成复杂的借贷资金链条,一旦其中一个环节断裂,贷款无法收回,放贷人出逃躲债,参与借贷的群众上访、信访,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此外,一些组织和个人,尤其是涉黑组织还利用民间借贷形式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数据显示,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1年到2013年我市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数量分别为5件、15件、36件,今年1-10月份收案达40件。此外,还连带引发多起绑架、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案件。
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给法院审理带来了三大司法难题:一是借贷情节扑朔迷离,案件事实认定困难。许多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只有借据或者转款凭证,往往当事人一方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另一方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合伙、股权纠纷、资金委托关系与虚假诉讼往往纠结其中,同时被告躲债或者不愿出庭的比例较高,加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难度,导致案件难以定性,仅凭借条或者资金流向认定法律关系,往往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债务人与法院的冲突。二是规则缺位指引不明,法律适用难点重重。如前所述,票据融资、保理、人人贷等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方式在现有法律规则框架内无章可循,慎重认定合同效力,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创新的保障。在刑民交织案件中,合同一方涉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如何认定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尚未取得共识。三是程序交叉衔接不畅,受害方利益保护不利。刑民交织案件的追赃程序与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合同履行之诉在实践中一直纠缠不清,导致公安、法院立案、审理程序衔接不畅。在涉众型犯罪案件中的财产执行程序中,很多集资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能够清退的财产已经很少,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非常困难。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背后隐藏着五类风险。一是法律风险。部分民间金融游走在合法与非法边缘,比如小贷公司规避融资限制,利用正常经营的关联企业、个人向银行借贷,或者利用民间渠道进行融资吸储,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变相从事高利贷、投资理则等问题。有的人人贷公司不断扩张,甚至打着众筹名号融资项目,已经超越了预设的金融信息中介平台功能而发展出有偿金融担保、债权转让等模式,可能违反监管规定并涉及到非法集资。二是利率风险。大部分案件涉及的民间借贷均以牟利为目的,以往民间借贷利率多能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成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比如,放贷者通常将高额利息列为本金一部分写入借条,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本金数额。三是道德风险。民间金融常会涉及非法集资引发的信用欺诈问题,集资者一旦无法兑现高额利息,往往会选择欺骗集资对象、加大集资力度,筹得巨款后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占为己有或直接携款潜逃,“跑路危机”频现,并诱发大量的虚假诉讼。四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民间借贷是体外资金循环,但在金融链断裂的时候,正规的银行体系里的资金就会被用来救市,因此民间金融业也会产生不良贷款,给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地下借贷市场比一般的银行借贷具有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在非正式借贷市场,款项放出去之后,贷款人将失去对现金流的控制,贷款有可能继续从一个借款人流动到其他借款人手中,这将是一个很长的债务链,任何借款人资金链的锻炼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影响到整个债务链。五是社会风险。基于以上种种风险存在,民间金融常会对参与主体产生不良影响,如融资企业的债务负荷、融资对象的借款损失、违法融资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并由此给参与主体的职工、其他债权人带来风险。但这些风险随着近年来传统金融的规模萎缩、民间金融的效益增加,被市场主体逐渐忽视。如,江阴市铝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华立装饰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向190余名个人进行融资,债权人中多为经营小本生意的老百姓,虽然融资规模仅为上千万,但其中不乏高息揽储,最后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金链断裂后引起公司倒闭,职工失业,并引发众多债权人群访事件。
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内融资环境正在慢慢发生改变,商业活动将更少的依赖银行贷款,更多的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这个转变就要求向民间资金开放正规金融体系,使民间资本“正规化”和“合法化”,以使得这部分资金接受金融监管的治理约束,同时司法权应避免对没有危害性的民间金融的不当介入。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规范建议:一是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主要是要完善相关立法,将民间借贷运行纳入法制轨道;要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的监测调控机制,对民间借贷的总量、利率、投向等动态跟踪把握;要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发展实业,减少民间资金炒作;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考虑适当减免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税收,以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良性竞争的金融体系。二是建立司法应对危机处理机制。1、保护合法借贷,畅通融资渠道。对于新类型的民间借贷渠道和方式,应在准确理解合同法、物权法、刑法等基础上,尽量促进金融创新。2、制裁非法借贷,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在现有证据规则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搜集有所突破,尽量查清客观真相。去年,我院专门设立金融审判庭,对金融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收效良好。3、统一裁判尺度,司法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今年组织全市法院力量,编纂了类案庭审指南系列,其中就包括民间借贷审理标准和裁判方法,指导审判实务。4、加强沟通协调,发挥联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对审执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情形,及早向相关部门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蔓延。对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及早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建立民间金融的风险预警机制。主要从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加强金融法制宣传,预防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园区,普及民间借贷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市民的金融法律素养,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搭建司法服务平台,加大司法建议力度。着重强化与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沟通交流平台,适时了解其司法需求,及早控制法律风险。
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是我们对当前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现状的一些想法,此方面调研未尽全面,所提观点可能存在疏漏之处,也希望大家畅所欲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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