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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二十六次年会暨论坛综述:推进城市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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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二十六次年会暨论坛综述
时间:2014-12-26 14:44:11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tt2014
推进城市治理法治化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二十六次年会暨论坛综述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二十六次年会(2014年)暨论坛由南京市法学会承办,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城市治理法治化”,重点围绕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及其理念、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体系(领域)、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式等问题展开研究。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20余篇,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主旨,从不同的视角对城市治理法治化进行深入思考。现将会议论文和研讨中提出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及其理念

城市治理现代化是城市治理转型的最终追求,然而在许多城市治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低效率城市治理困境”,即城市发展绩效差、城市治理能力弱、城市法治建设不完善之间因果关系的死循环导致城市治理能力始终走不出低水平和低效率困境。实践证明,法治建设是破解“低效率城市治理困境”的必然选择,这对探索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路径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城市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指多元的城市管理主体依法管理或参与管理城市地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在我国,“城市治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治理”包括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众多治理主体,狭义的“城市治理”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与“城市治理”相联系的还有“城市管理”,这是指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关城市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组织、服务和监管的活动,它是城市治理的基础性内容。

有学者认为,“城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的基础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城市治理、保障市民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安排与实践过程。这一概念具有三个要素:以人民民主、保障人权等为价值追求,这是其价值规则;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构建为基本形式,这是其制度规则;以实现上述价值与制度为实践过程,这是其实践规则。从这一意义上说,“城市治理法治化”等同于“法治城市”。

(二)城市治理及其法治化的理念

法治思维是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如何在法治思维下对城市进行有效治理以实现城市的和谐有序发展,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有学者指出,我国城市治理法治化具有法治中国所应该具有的人民民主、尊重人权、良法治国、依法执政、分权制衡、程序正义等基本元素,同时也应具有自身的一些核心价值。这些价值主要表现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目标应该是“好政府,好社会”;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应该是“全面治理,服务为主”;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主体应该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形式应该是“硬法为主,软法为辅”;应该说,上述核心价值是人类社会最根本的价值需求,是推进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至上规则,也是城市治理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行为指南。

城市治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学者则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探讨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如何秉承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城管部门在我国城市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有学者对城管部门的法治思维进行了研究,认为城管部门进行城市治理应当秉持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领域的暴力倾向问题;必须正视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尖锐矛盾;树立大城管理念和共同治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理念,形成城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更大合力,形成公众参与、政民合作、民主行政的新局面。

二、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体系(领域)

(一)城市治理法治化体系的综合分析

针对城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基本理念尚未确立、基本制度尚不健全、治理能力碎片化现等现象,有学者从综合法学派的角度出发,试图寻找城市治理法治化的综合性实现途径。他们认为,法治实际上是价值、制度与事实的统一与综合。因此,就城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必须构建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整体框架,并遵循三大法治规则:价值规则,即坚守城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价值;制度规则,即完善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实践规则,即形成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合力。

有学者特别提出,应重视城市治理的顶层制度。从理论分析的逻辑结构上说,至少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应使“城市治理”这一概念成为执政的主流话语。至今为止,执政党历次工作报告都没有使用这一概念。建议中央出台城市治理的专门文件,将“城市治理”、“城市治理法治化”纳入中央层面的工作报告中,并将其视为“法治中国”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紧调研制定城市治理专门法律的可能性,并在其中规定城市治理的专门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健全城市治理法律体系。三是现阶段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突破口进行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设计。地方人大应充分利用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城市治理方面改变法规起草工作过分依赖政府部门的局面、增加自主立法的数量,逐步缩减政府规章的数量,通过立法听证会、专家咨询、媒体征求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吸纳民意、提高立法质量;设区的城市应充分利用《立法法》修正案拟赋予282个设区城市地方立法权的契机,就城市治理的立法项目提前布局,及早谋划。

城市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其实践流程看,首先要有能够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法律的制定,其次要有严格依据法律规范的法律的执行,最后要有能够体现公正的对法律实施及其效果进行的评估和纠错。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调整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立法、执法、监督、救济四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城市治理执法这一个环节。

(二)城市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具体领域

1、城市经济建设领域治理法治化

经济发展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和核心,推进经济管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多位学者就城市经济建设领域治理的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天然地体现着国家和国民、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提出,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提高理财水平的实现路径。法治财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突破口,并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通过法治财政行为来倒逼政府行为,促进科学民主法治社会建设。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行业协会正在逐步承担微观管理的职能,逐步分担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服务功能也明显增强。然而,我国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NPO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建设滞后和修订缓慢的问题。有学者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城市人大常委会和城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在经济发展较慢的广大地区,小作坊仍然凭借其低廉的销售价格、传统的购买习惯等优势满足了一定群体的社会需求,从而占据着较为宽广的市场。如何对之加以监管,将直接影响到小作坊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之生活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健康、地方饮食文化之继承发扬以及和谐社会目标之构建与实现。有学者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之规制必须置于给付行政模式的要求之下予以讨论,而非以传统干预行政之规制手段去解决规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这样才可能打破“小作坊安全问题泛滥——打击小作坊安全问题暂缓解决——死灰复燃——再次打击”的怪圈,最终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之规制的系统性与有效性。

2、城市政治建设领域治理法治化

城市政治建设领域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积极探索。

地方立法面临着推进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重大使命和机遇,地方立法促进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效果已经显现,学者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了研究:一是地方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学者指出,较大的市是城市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在我国城市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应当立足于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治理的先进理念和现实需要,抓住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中急需地方立法引领和规范的重大矛盾和问题,运用“先行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的特有功能,敢于“先行先试”,凸显城市地方特色,加快推进城市治理法治化。二是以城市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地方立法,正面临生态主义立法理念革新的挑战。有学者从横向和纵向角度提出“法律生态化”的概念,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分析城市治理,要求对城市治理的地方立法规范进行“生态化调整与改造”。三是在一个多元利益关系复杂的现代社会,硬法不能够满足人们对权益的保护、对秩序的需求、对正义的渴望。而理性的软法的存在,能够通过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来提高法律的实效。有学者认为,软法不仅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而存在,更是作为一种规范保障而存在的,是一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在硬法之外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软法的实践意义主要包括弥补硬法不足、降低法治和社会成本、强化法律实行的正当性三部分内容。在法治城市建设过程中,应该更加有意识地发挥软法的作用。

鉴于行政权力易于膨胀的特性,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显得尤为重要。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外部监督力量,有必要适时介入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过程,从而弥补执法监督体系逻辑上的缺漏。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重点针对城市治理行政执法行为。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作为法院行使建议权的一种手段,司法建议本身虽不具有法律效力,却可以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等作用。城市治理与司法建议之间的共性,为司法建议发挥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条件。现阶段,法院在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中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只有不断强化职能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才能为城市治理、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尤为凸显。有学者指出,面对恐怖主义犯罪事前如何防范、事后政府各部门如何协调处理的问题,我国法律上至今尚无全局性规定。对此,应参照国外反恐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联合国宪章、国际反恐公约及我国法律的要求,又能反映反恐工作实际需要的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地方法规,为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法律支持。

3、城市文化建设领域治理法治化

良好的城市文化建设无形中增强了城市的竞争力,扩大了城市的影响力,形成城市凝聚力。在城市文化建设的方法上,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从强化政府责任、加强遗产保护、发展特色文化等三方面入手,有学者则认为应在避免是否“西方化”的伪命题干扰的同时,必须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有所突破。

城市文化建设必须注重依托性与系统性,即注重文化建设对于城市的依托,在完善文化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的同时,重点应创新城市文化建设方式,尤其是发挥城市文化自律的作用。必须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完善城市文化类事务的举报奖励制度,建设志愿文化监督员队伍,另一方面,强化文化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这样既能形成一种强烈的城市文化归属感,又能充分利用公众资源进行城市文化建设。

4、城市社会建设领域治理法治化

城市社会建设是保障民众生活质量、彰显城市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基本渠道,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主题。城市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必须将社会治理依托法治化进程,以法治化推进社会建设的发展。在具体建设项目上,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之间隔离发展,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出现,城乡一体化思想逐渐受到重视。一是城镇化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的一条途径,城镇化建设中应兼顾以人为本,文明推进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减少在城镇化建设中不断凸显的矛盾。有学者建议:制定权责分明的政府行政法律体系,监督各级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城镇化建设义务,依法行政提升民众对执法者的信任;依法制定推进土地制度和创新农民资产变现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中提高农民的参与度,提升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二是学者们针对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城中村”、“保障房社区”等现象进行了研究,为城乡一体发展的法治化建言献策。有学者指出,“城中村”的发展存在很大的问题,“城中村”管理滞后或不规范,警力巡查和管理有限,综合管理相对薄弱,赌博、吸毒、卖淫、打群架等行为时有发生,“城中村”也就成了“问题村”。“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市治安、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城中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对实现降低城中村犯罪率、维持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还有另外一种“保障房社区”现象。由于保障房社区独特的人员结构和发展特点,对其实施综合治理也成为国家法治治理的重要内容。三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建设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成为了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有学者以长春为例提出构建城乡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并提出了关于加快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政府推进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式;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途径。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方面,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上,有的学者针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水平、探索推行城市社会保障卡制度。有学者提出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法庭的建议。在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上,有学者提出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并未能快速捕捉、有效甄别与及时回应,并实际解决群众表达的利益诉求,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应学会采取在社会转型期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问题上做到事前调研、信息搜集、合理研判并将事态发展控制在萌芽阶段等的治理模式。

5、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对于如何提升城市生态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上,一方面,一部分学者立足整体从科学制定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入手,提出在地方生态治理法治化结构性转型的情况下,应该关注城市生态法律治理的地方偏好,从养成生态法治思维、完善生态法治制度、强化生态法治实践等三方面出发,力求在各环节自我完善、自成体系的基础上,使地方生态法治建设成为适应地方发展需求、各方面协调统一的运转体系。也有学者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把控,系统分析了城市生态建设的必要性及其不足,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另一方面,一部分学者从细节入手,分析城市生态治理的具体治理内容中所需关注的局部问题。例如,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领域,有的学者以案例为分析对象分析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诉讼的比例责任问题,有的学者则分析借鉴域外治理经验,针对我国雾霾治理提出立法完善、司法创新、宣传教育及经验吸取等法治化对策。

此外,更有学者创新视角,由城市噪声污染问题谈及生活环境权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城市自然资源保护领域,有的学者单纯就湿地保护等自然资源进行深入的制度分析,有的则以此为切入点综合分析,如分析城市建设涉水纠纷并提出民事、刑事、行政司法方面的治理意见,或找寻环境资源问题的经济根源与法律功能;在城市生态治理的制度构建上,学者探索的领域也大不相同,有分析大陆环境执法改革问题、“特许污企”履行环境义务问题、生物技术生态安全风险的法律防范等,也有对台湾地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体系建构与具体适用的研究,还有,讨论环保禁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的学者。

三、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式

(一)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法治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多元的利益分配也体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城市治理并不是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司法机关等都有权利参与其中。

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是提高政府决策质量、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径,也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保证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既是新时期城市治理的需求与呼唤,也是政府回应上述需求后进行的明确推动。有学者对完善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体制机制提出以下建议:转变主体理念,促成政府和公民良性互动的网络治理状态;加强制度设计,保证公民参与城市治理有章可循;打造智慧城市,优化公民参与的数据化环境;建立健全法制,完善公民参与的各项法律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域外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有益经验。也有学者指出,城市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公民参加城市治理不是任意的,应当依照一定的规范,采取合法途径,达到公民有序参加城市治理的效果。同时,以深圳市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建议:增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政府层面,建立和完善城市公众参与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以宁波市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建议:转变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建立双向互动的立法体制;多措并举,培育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制定出台相关办法,细化操作规则,加强法制规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合力,如公开公告制度等。这些做法和建议对其他城市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积极推动妇女参与城市治理,不仅是城市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妇女自身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城市的发展和治理亦离不开妇女的推动,广大妇女全面参与是城市发展的持久动力和根本保证。有学者认为,最大限度激发妇女活力,推动形成城市治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是妇联职责所在。因此,妇联组织应在源头维权、参与立法、创新机制上下功夫,沿着法治轨道开展妇女工作,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治理,构建和谐城市。

社区作为城市社会有机体中最基本的内容,关于社区法律诊所与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法治化,有学者认为,社区法律诊所是协调自治型社区治理形式,社区法律诊所作为高校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协调能力,地校合作协议和社区处理纠纷职能的法律规定赋予了社区法律诊所工作人员充分的协调空间。社区法律诊所吸收了高校法律专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社会群众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有利于扁平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市场主体在城市治理中也担任着一定分量的角色,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与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共治的“善治”模式。市场主体中行业协会扮演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有学者认为其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如下:充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和维护其成员利益和促进城市社会安定和谐。

(二)创新城市治理的制度机制

城市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不断自我创新、自我改革,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新时代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以制度先行拉动观念后行。形成制度化调处矛盾的长效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所在。

立法和执法的衔接问题是城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时常涉及,但在整体上一直是没有得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有学者审视和反思两者出现断层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立法必须充分考虑顶层设计,以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为例,从源头上控制烟草危害,这样才能构建全国一盘棋的控烟环境,地方立法才有实质意义。地方立法最好有相应的顶层设计作铺垫,有高层的政策导向为依据,在有利的执法大环境下,执法才能够取得实效。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必须一致,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尽最大努力考虑执法者的接受性和认可度,这样的立法在进入实施阶段后,才可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2013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出台,标志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模式在中国开始试点运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由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出发,探讨行政审批方式的转变,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学者论证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深化改革的深远意义,在政治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限制了政府权力,并使政府权力进一步明晰;在经济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促进市场进一步开放,实现经济开放与经济安全并举;在法律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制度性行为。

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以放宽住所、资本及营业范围登记限制为亮点,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放权、低门槛准入。有学者以此次改革为视角,探索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改变对市场准入的严苛控制,淡化政府的实质审查职能,使行政权力从商事登记领域逐步回撤甚至全面退出,尽量减少前置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充分保护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商自由,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自主决策和风险判断。在新经济形势下对自身职能的有益探索,预示着我国经济监管从“家长式”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的积极转变。

(三)城市运行风险防范的法治化

打击惩治犯罪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城市的正常运行也会因犯罪活动而受到干扰。因此,有学者针对城市治理法治化与犯罪的问题在不同角度出发,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助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有的学者以青岛未成年人犯罪为研究样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辨别控制能力差、网络世界的诱惑和家庭及社会功能的缺失。针对上述原因,应当对症下药:坚持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双管齐下”,切实加强网吧管理,自觉把未成年人“拒之门外”;切实解决好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和游荡少年重点群体的入学教育问题;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增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共同帮助提高未成年人父母、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少年审判的综合效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评估与防控城市犯罪风险系全球性政府治理难题,其中城市中心区无疑构成安全治理的核心地带。城市中心区在商业聚集、人口聚集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犯罪。有学者围绕犯罪热点制图,以此来确定实施防卫空间方案的重点地段,基于GIS的犯罪制图与热点分析技术针对城市中心区的犯罪热点,防卫空间设计可分为环境规划、警务应对、社区参与这三个内容不同、功能互补的层次同时进行。

外来流动人员是城市发展的巨大动力,但与此同时也给快速发展的城市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外来流动人员犯罪问题,已经成为阻滞城市发展的一项因素。有的学者认为在打击外来流动人员犯罪时,应体现合理的司法处遇,从个别化、人性化两方面建构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司法处遇模式,贯彻人道主义的精神,考虑其作为人的尊严。

(四)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保障

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因此其安全问题也一向是城市治理工作的重点。频繁发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对我国的法律保障体系提出了考验,完善法律对公共场所安全的保障也迫在眉睫。如近两年来,“广场舞”所引发的矛盾不断升级。针对广场舞群体与周边居民的矛盾冲突折射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纠纷,有的学者提出了破解广场舞的困境:冲突的不是权益主张本身,而是不同群体在行使权益中没有把握好界限及方式,侵入其他群体的权利领域而引发冲突。治理好类似“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需要社会公共管理者转变治理理念,采取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方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调治理格局。

(五)城市治理法治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一个管理学术语,意为“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而城市治理的法治绩效管理就是在城市管理中,法治作为一个工作部门所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评价和目标提升。有学者从公安部门的工作中总结法治绩效,将提升群众安全感与公安工作满意度相结合,以韶关市的治安形势为调研切入点,通过近年来群众安全感和公安政法工作满意度调查的基本数据,探讨提升群众安全感与公安工作满意度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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