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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法学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0-09-21 [ ]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17日无锡市法学会六届一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无锡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职能,规范市法学会工作程序,保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学会领导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市法学会工作,对外代表市法学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请示重大问题;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市法学会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副会长的分工,检查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的分工处理市法学会的有关工作,对会长负责。专职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的工作事项;

  (四)制定市法学会工作制度;

  (五)讨论、决定市法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理论调研课题实施计划、理事会成员增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市(县)区法学会或专业研究会、研究基地有关工作事项;

  (七)研究法学会人事安排;

  (八)其他需要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长会议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会议。

  第八条  召开会长会议,应于三日前向会长会议成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有关材料由秘书长负责准备,并提前送交会长、副会长及有关与会人员。

  第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长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长请假。

  第十条  会长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事项应由会长会议参加人员进行讨论和审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法学会的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决定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时,必须由有关单位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请示,按照程序报送会长,由会长召开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秘书长以书面形式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存档、备查和督办。

  第十六条  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涉秘事项。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市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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