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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无锡市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21 [ ]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17日无锡市法学会六届一次会长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法学会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会审批和程序

  (一)无锡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各市(县)区法学会有权批准会员入会。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部、省、市属院校等单位和组织的会员发展工作,市(县)区法学会负责市(县)区属机关、市(县)区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部、省、市、市(县)区属院校等单位和组织的会员发展工作。

  (二)符合《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申请入会的,应登录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个人入会申请,或书面填写《中国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批同意。经批准入会的,可在网上打印会员证书,或由所在地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符合《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团体申请入会的,应登录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团体入会申请,或书面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后,呈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可在网上打印会员证书,或由所在地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中国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和《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可以从所在地法学会领取,也可从无锡市法学会网站下载。

  (三)市、市(县)区法学会兼职副会长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无需另行申请入会。

  (四)团体会员不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二、会员管理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实行“谁发展,谁管理”的分级管理,市、市(县)区法学会负责管理本会发展的中国法学会会员。

  (六)为了方便与会员的联系,市、市(县)区法学会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和团体会员中设立会员联络员或联络组。

  (七)市、市(县)区法学会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会员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会员信息未经本人(团体)同意,不得泄露。

  (八)市、市(县)区法学会按照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样式制作发放会员证,并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XXXXXX,江阴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1-XXXXXX,宜兴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2-XXXXXX,梁溪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3-XXXXXX,锡山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4-XXXXXX,惠山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5-XXXXXX,滨湖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6-XXXXXX,新吴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7-XXXXXX,经济开发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10-08-XXXXXX。

  (九)市、市(县)区法学会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统计报告制度。会员工作统计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时间包括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文字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等,数据报表主要为会员数量统计报表,各市(县)区法学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法学会;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等。

  (十)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向所属法学会提交书面或网上申请,所属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违反《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所属法学会应当严格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收缴、注销会员证。

  三、会员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1.定期向直管会员寄送工作刊物,提供年度法学研究招标课题、各研究会召开年会和各类法学论坛征文等活动信息。

  2.在本级法学会所属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刊登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级法学会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3.在本级法学会网页开设“会员天地”专栏,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法学会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

  4.建立手机+网络会员信息发送平台,及时向直管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十二)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市及市(县)区法学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为会员深入开展法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研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组织的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招标活动、各研究会研讨活动以及长三角法学论坛等各类法学论坛等活动。

  3.组织会员参与法治建设。市、市(县)区法学会应当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为深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十三)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1.对会员的研究成果,择优报送党政机关和司法、执法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会员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对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法学会予以肯定和奖励。

  3.充分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法学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择优在网站或内部刊物上登载会员的学术成果,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做好会员开展法学研究活动情况和参与法治建设成绩的宣传工作。

  (十四)建立会员服务保障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员或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待、处理会员来访、来信、来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四、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十五)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会员会费的收缴数额、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由市、市(县)区法学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实际确定。

  (十六)会费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由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

  (十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并自觉接受上级法学会和同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市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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