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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无锡市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21 [ ]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17日无锡市法学会六届一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法学会会员的密切联系,促进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建设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市(县)区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凡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联络员。团体会员单位须设1-2名会员联络员。市、市(县)区法学会副秘书长兼任本单位联络员。

  第四条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三)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五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所属法学会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一)按照省、市、市(县)区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二)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本单位会员发展工作,协助所属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五)向各级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各级法学会所办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各级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六)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法学会的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

  (七)向所属法学会作年度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市(县)区法学会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并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法学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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