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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1 [ ]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17日无锡市法学会六届一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无锡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和保障研究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研究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根据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而设立,是市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专门法学学科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全市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研究会隶属于市法学会,接受市法学会的领导。

  研究会全称为“无锡市法学会XX研究会”。研究会及其成员开展工作、对外宣传、接受采访等都应当严格规范使用研究会名称。

  第三条  研究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执行中国法学会和市法学会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参与市法学会有关工作和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学术活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无锡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对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参与地方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参与执法、司法研究,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民主法治建设。

  第八条  参与省法学会、市法学会及相关学会主办的学术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完成市法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开展法学交流与合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发现和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反对学术腐败。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十一条  研究会根据市法治实践和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市法学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本市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在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

  (三)有一个研究力量较强的单位为依托。

  第十二条  研究会筹建由依托单位向市法学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研究会的名称、研究的对象和领域、设立研究会的必要性、目前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以及筹备方案和筹备组人选等,经市法学会审批后方可筹建。

  第十三条  研究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0名会员组成。研究会会员应当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且为本领域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活跃度较高的专家学者或实务工作者。

  第十四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决定研究会重大事项,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市法学会审批后,由研究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五条  人数较多的研究会可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中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0%。研究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会长也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的知名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会长一般不兼任市法学会所属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副会长兼任市法学会所属其他研究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  研究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法学会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研究会应当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送换届方案,经市法学会审批后,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换届会议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市法学会审批后,提请研究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人选须商请研究会依托单位党委(党组)同意。换届会议结束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获得到会会员2/3以上的选票始得通过研究会理事名单。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有超过2/3以上的理事出席,获得到会理事2/3以上的选票方得当选。

  市法学会应当派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研究会实行任期制。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研究会届中增补改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市法学会审批后,提请研究会理事会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变更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事项,须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法学会审批。变更依托单位的,须取得研究会拟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的一致同意;依托单位提出不能继续承担依托任务的,由市法学会协调新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连续两年不组织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的,市法学会应当更换研究会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学会决定撤销或解散: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责令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二)连续多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三)失去存在必要以及其他需要撤销或解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市法学会可以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章  研究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市法学会。工作报告包括开展学术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使用等内容。工作计划包括重点工作、年会及学术活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事件的处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宣传,须及时向市法学会和研究会依托单位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学术年会。有条件的,要积极组织开展学术讲座、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案例研讨、优秀学术成果评选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举办年会等重大学术活动,应当在研究会依托单位党组同意后,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市法学会报告有关活动安排,并在市法学会领导下进行。需请市法学会领导出席的,应当提前10日向市法学会书面请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举办年会等重大学术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向市法学会提交相关的新闻稿件、图片、学术论文集,15日内提交成果要报和综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研究会可在举办重大学术活动时相互派员参加,学习和借鉴经验。

  第三十条  研究会的活动经费由研究会及其依托单位自筹,市法学会给予适当补助,对活动成效明显、研究成果突出的,可增加补助金额。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举办年会等重大学术活动,需要市法学会给予经费补助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经费预算和申请补助数额以及是否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汇编论文集、进行论文评奖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实行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并接受市法学会和依托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应当事先书面报告市法学会,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市法学会负责做好对研究会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组织政治学习,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信息沟通,搭建研究平台,拓展交流渠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法学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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