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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1 [ ]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17日无锡市法学会六届一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促进法治无锡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法学会法学课题研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无锡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着力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突出前瞻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研究,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提供法治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法学会招标课题面向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市法学会负责课题选题、申报、评审、立项、结项等工作;课题申报单位负责课题承担人资质能力审查、组织申报与结项、研究进度把握、资助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四条  市法学会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市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经费自筹,课题项目在年终市法学会组织的评选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年度课题由市法学会向各市(县)区法学会、研究会、研究基地、法律实务部门和有关专家等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市法学会组织专家评议并经市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通过市法学会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课题招标公告和课题指南。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市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立场坚定;

  (二)课题申请人须为本市法学法律工作者;

  (三)课题申请人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须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应不少于三人;

  (四)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正科以上行政级别。如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科以上级别的,须有一名正高(正处)或两名副高(副处)以上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六)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承担市法学会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

  (二)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须填写《无锡市法学会课题申请书》和其他书面文件,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九条  对申请人的课题申请,由市法学会组织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课题题目审查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标准为:

  (一)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有明确的拟突破的研究难点,有清晰的研究思路,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可行的设计论证方案;

  (二)课题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有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条  课题申请通过立项审查并经市法学会批准后,由市法学会书面告知课题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立项的,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课题管理与检查

  第十一条  市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组必须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不得无故延期、随意改变课题项目和原定研究计划、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间,市法学会采取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课题研究进展进行督促检查。课题主持人应当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接受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得到市法学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递交研究成果等行为,市法学会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请资格等处理。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法学会课题。

 

第五章  经费核拨与使用

  第十六条  得到批准立项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市法学会给予一定的课题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在当年度课题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二)劳务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审定等费用支出;

  (三)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四)会务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等所发生的会务费支出;

  (五)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六)印刷费:用于印制课题研究成果和相关材料的支出;

  (七)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50%,课题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经费:

  (一)未经市法学会批准,项目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的;

  (二)未经市法学会批准,修改、变更、中止项目的;

  (三)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结项研究成果被鉴定为不合格的。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转化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课题成果的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填写《结项鉴定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学会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三条  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

  (二)在所鉴定成果的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三)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四)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五)不是被鉴定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果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对所研究的问题,掌握情况全面,原因分析透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论证充分;

  (三)报送结项材料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优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吸纳应用于实践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良好: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研究成果基本符合验收标准,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不合格:研究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六条  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市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资助经费余额。

  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由市法学会向课题组下发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市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后续资助经费不再拨付。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市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后续资助经费不再拨付。

  课题成果鉴定验收“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市法学会课题。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市法学会可协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市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二十八条  结项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 XXXX年度无锡市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标志。

  第二十九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市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二)市法学会通过《无锡法学研究专报》、市内各新闻媒体及市法学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市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应用转化。

  (三)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服务。

  (四)鼓励课题研究成果积极申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以及其它奖项。

  第三十条  市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每三年评选一次无锡市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课题成果以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实践的权利和市法学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法学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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