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新闻 » 学会动态» 正文

惠山区法学会联合区建管中心共同举办“工程建设领域部分法律问题研讨会”

时间:2022-04-08 [ ] 浏览次数:

  日前,区法学会联合区建管中心共同举办“工程建设领域部分法律问题研讨会”,就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进行深度探讨,并结合建设工程领域具体案例和凸显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建议。会议由区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周晓东主持。区法学会副会长陈瑜、理事金锋、秘书长丁亚;区建管中心主任欧加深、副主任张佳娴、法务专员朱海英及区法院资深法官、相关律师业内专家等参加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结合区建管中心在重点建设项目中遇到的诉讼案件实例,特别是在诉讼费等费用承担、协助执行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和具体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予以重点研讨和分析交流,并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处置方法、思路和建议。

  据了解,该条款在当前司法界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也折射一些问题。经过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建议建设单位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审判机关的对接,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因投入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法律关系层级复杂,建设单位在具体工程实施过程中更要进一步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更应严格审核中标单位的资质条件、清楚掌握工程的分包情况、详细明确工程款的支付要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的管理等,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 责编:无锡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