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3-01-13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无锡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学会在平安无锡、法治无锡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全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努力把法律咨询专家、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打造成为法学会服务全市法治实践的高端平台,根据江苏省法学会《关于探索实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通知》(苏法会〔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法律咨询专家在法学会组织下为全市重大公共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置等工作提供法治评估、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条 法律咨询专家在开展受委托的法律咨询等工作中不行使任何行政职能,只承担对委托事项进行研究、接受咨询、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建议等任务。
第四条 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坚持以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公正司法环境。
第五条 市、市(县)区法学会负责法律咨询专家的联络联系、组织管理、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产生
第六条 由中国法学会会员自愿报名、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推荐法律咨询专家人选。市、市(县)区法学会对法律咨询专家人选进行审核,由经审核通过的各领域专家组成法律咨询专家库,并从中遴选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第七条 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法律知识全面,司法实践或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丰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能力,有行业公信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没有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在有关法学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第八条 法律咨询专家、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委托单位就有关事项需要获取法律咨询的,向法学会提出需求清单,具体说明需求事项情况和专家需求意向。法学会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确定工作方案。
第十条 按照专业领域和委托单位需求,法学会会同委托单位从法律咨询专家库中推选3至7名法律咨询专家,原则上应为单数,其中至少1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法律专家,组成法律咨询专家小组。
第十一条 法学会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推举或指定本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在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组织下开展工作,根据委托事项,结合实际,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会见各方主体、与有关单位会商等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应当组织小组各成员对委托事项作出处置意见建议,各成员的意见应包括理由、结论及依据等,不得拒绝提供意见或仅作同意、不同意的表述。集体讨论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应最后陈述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应当综合各成员意见,在接受委托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并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特殊情况下向法学会申请后视情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如实记录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各成员的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各成员均应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应当将书面法律咨询意见提交法学会审核,并在法学会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对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委托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法学会及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单位申请,法律咨询专家小组可以指导和参与委托单位采纳意见的执行。法学会收集评估委托单位对法律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办结后,委托单位与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反馈意见表交法学会整理归档,由委托单位对各成员的履职情况、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成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协调、支持与保障等情况进行双反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法律咨询专家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主持下对以下委托事项开展咨询论证、调查研究等,形成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一)地方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重大公共事务的法律论证;
(二)征地拆迁、重点行业、支柱企业等重大产业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信访事项和涉稳事件等的依法处置;
(四)案件评查、执法检查、司法巡查等执法司法监督活动;
(五)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项。
第二十一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理支撑;
(二)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就委托事项开展调研、取证、会商等工作,提出解决办法;
(三)主持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会议,讨论委托单位申办事项,综合法律专家意见,确定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四)指导和参与委托单位采纳意见的执行;
(五)组织、协调、统筹委托事项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委托单位相关会议,参与委托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三)工作需要时,经有关单位同意可查阅涉委托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法学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学会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从事与法律咨询事务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所在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五)与委托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情形的,应主动向法学会申请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法学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法学会每年对法律咨询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届满予以续聘的重要依据。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可以采取以案定补等形式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法律咨询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学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操守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失误的;
(四)考评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法律咨询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法学会建立健全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听取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给付法律咨询专家咨询费,公职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法学会通过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律咨询专家的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无锡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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